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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

具有约束力的销售条款和条件
以下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上海樊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就本条款和条件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的客户进行的任何产品(“产品”)销售。
1. 订单的接受和取消;特别订单
所有产品订单均应经上海樊伊正式授权的代理人书面接受。如书面确认收到订单,这本身并不构成订单接受。客户仅可在获得上海樊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取消上海樊伊已接受的订单。如订单因任何原因被取消,则客户应当向上海樊伊支付合理的取消费或补货费(涵盖上海樊伊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作出的承诺),且这并不限制上海樊伊因该等取消而可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助。客户申请重新安排产品交付时间,应当经上海樊伊接受(且由上海樊伊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已经由上海樊伊提交装运承运人之后,上海樊伊将不会同意取消或重新安排产品交付时间。上海樊伊有权利,自行决定分配其客户之间被选产品的销售及其数量。产品规格和产品供应可不经事先通知而被变更。
某些产品订单可能涉及上海樊伊在普通存货中未存在的货品并因此必须代表客户从制造商处特别订购的零件编号及数量(“特别订单”)。 特别订单不构成被接受,也不得构成最终订单,除非当客户与上海樊伊之间已订立了特定的“特别订购协议”(该协议通过引用而将本条款和条件中关于该等特别订单的内容包含在内)。
2. 价格
订单按装运时有效的价格开具发票。价格将为上海樊伊确定的价格并将适用于上海樊伊报价中确定的期间,或按上海樊伊网页上的规定执行(如适用)。如未确定任何期间,则所报价格有效期将为30天。上海樊伊目录反映目录印刷时可用的最新定价信息。目录中载明的价格可不经通知而被变更。产品价格包含所有运输费用。如上海樊伊的成本增加或出现上海樊伊合理控制以外的其他情形,则价格将会上涨。如客户没有购买批量价格对应的数量,则客户将为实际购买的数量支付折扣前价格及/或经上海樊伊确定的取消费或补货费。价格包含中国有关主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昴氏中国将负责从中国进口该产品有关的任何关税、报关费、文件费及其他费用和收费。
3. 支付条款
客户同意根据上海樊伊开具的每张发票的条款支付该等发票的全部金额,不进行任何抵销或扣除。所有付款必须以中国货币(人民币)进行。以信用卡进行支付在下订单同时办理。此外, 30天付款期限的支付方式,可适用于有3个介绍人的企业、学校和机构或按上海樊伊的另行规定。
所有订单均应经上海樊伊进行信用批准,上海樊伊可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改变客户信用条款,针对客户订单,在任何或一切产品进行装运之前,以现金、银行电汇/电子资金转账、或正式银行支票方式支付,以及要求支付任何或一切到期或即将到期款项。如上海樊伊有充分证据表明客户进行支付的能力存疑,或如客户未支付任何到期发票,则上海樊伊可暂停交付任何订单产品或任何订单的任何剩余产品,直到该付款进行完毕,上海樊伊或可取消任何订单或其中的任何剩余产品。如上海樊伊据此暂停交付,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如客户为订单提供充分担保(担保的充分性由上海樊伊自行确定),则上海樊伊将随后恢复交付。客户将仍然承担对任何已装运产品进行支付的责任。客户同意提供上海樊伊为确定信用条款及/或延续信用条款而合理要求的财务信息。未支付的到期发票将至付款之日计收利息,年利率为18%或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高利率(以二者中较低的为准)。如客户未支付到期款项,则上海樊伊可寻求任何法律协助或任何补救措施,在此情况下,上海樊伊将有权获得因收款产生的费用和合理律师费的赔偿。
3.1 信用卡/借记卡
可使用的信用卡包括: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卡(VISA)和中国银联。对于新客户,必须在订单产品装运之前审核信用卡账单信息。
3.2 预付电汇或电子资金转账
客户可根据昴氏中国的指示,采用电汇或其他电子资金转账方式付至昴氏中国的银行账户,从而进行预付。客户下订单之后,上海樊伊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客户发送形式发票,其中包含上海樊伊的银行信息和产品总价。上海樊伊将为客户的预付订单保留产品存货72小时,待确认收到资金。如未收到资金,则客户的预付订单将在20个工作日后被取消。电汇或电子资金转账支付所产生的所有银行收费将由客户承担。
3.3 支票
若接受企业客户的支票,则应当兑现,兑现之日将被视为支付日。上海樊伊可将从客户处收到的任何支票用于履行客户在上海樊伊任何订单或其他合同项下对上海樊伊承担的任何义务,而不管该支票上是否有任何声明或有任何声明有关该支票,客户对其欠付昴氏中国的任何其他款项仍然负有责任。上海樊伊接受该支票不构成放弃其收取任何余额的权利。客户需承担因其支票被退回而发生的一切银行收费和上海樊伊由此产生的费用。
4. 税收
增值税和相关税收或其他收费适用于所有与上海樊伊订立的订单,并且这些税收全部由客户承担,其包含在上海樊伊向客户开具的发票中。
5. 交付与所有权
上海樊伊应按下订单过程中选定的方式(如有)交付产品。如下订单过程中未选择交付方式,则客户和上海樊伊可在后续约定交付方式,如未约定,上海樊伊应按客户所在地选择的方式进行交付,相关装运收费将反映在发票中。上海樊伊有权在运输途中停止运输,在此前提下,向客户(或客户的承运人,如适用)交付产品将构成向客户的交付,且一旦发生该交付,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将转移至客户。如客户与上海樊伊约定了交付时间,则上海樊伊应在该时间内交付,如该时间为一段固定期间(如下订单之后15——20天),则上海樊伊可在该段期间内任何时间交付。如客户和上海樊伊未约定交付时间,则上海樊伊可在下订单之后任何时间向客户交付,且客户可要求在下订单之后任何时间交付,但是客户应当就其希望的交付时间向上海樊伊提前作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如适用,对承运人和交货路线的选择将由上海樊伊完成,除非客户有特别指定。上海樊伊保留分批交付的权利。一批产品交付的延迟并不能使客户有权取消任何其他批次。任何批次产品在所要求的日期之后30日内交付,将构成及时交付。如交付的数量少于指定的数量,这并不解除客户接受上海樊伊所交付的义务及对所交付货物进行付款的义务。
6. 产品退还
6.1 有限保证下的产品退还
如法律或监管条例未对特定产品规定一段特定时间,则客户必须在产品装运日之后90日内通知上海樊伊,表明其了解第7条所述有限保证。如上海樊伊根据适用的制造商保证书(该保证书涉及客户产品)同意接受退货,则客户必须预付所有运输费和船运费。为启动本第6.1条项下的产品退还,客户必须联系上海樊伊有关销售代表,获得"退还材料授权编号"和办理指示。据此退还的任何产品必须为原包装(为制造商提供的原包装或者为上海樊伊提供的原包装)、未使用。静电敏感型产品应当未开封(除非在可控条件下)。
6.2 缺陷产品退还/三个保证
三个保证:上海樊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履行对存在固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的义务。如无具体产品规章适用于上海樊伊销售的某一特定产品,则向客户提供维修、更换或退款的义务应当按上海樊伊的标准"三个保证政策"执行,该政策文本可在上海樊伊随时更新的网页www.ic595.com上查看。
6.3 产品退还将被拒绝的情形:
产品不是由上海樊伊销售和装运;
产品已被客户使用,存在固有缺陷的除外;
产品不是缺陷产品,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的产品。
6.4 防止假冒产品
如上海樊伊收到不是由其销售和装运的任何产品,上海樊伊将立即进行检查处理和销毁。对于客户向上海樊伊退还的产品,客户证明所退还产品是从上海樊伊购买,且未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其他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分销商或其他渠道的相同或类似产品进行整体或部分替换。
7. 上海樊伊的有限保证
如上海樊伊从制造商处获得的相关产品保证可转移,则上海樊伊同意向客户转移任何该等保证。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昴氏未作出且明确拒绝认可在任何方面与产品有关的任何其他保证、担保、承诺或陈述(无论是书面、口头、明确或暗示,也无论是因事实或因法律、法规的实施或其他原因而产生)。
8. 上海樊伊遵守《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与无铅政策
因上海樊伊销售产品(用于中国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而适用于上海樊伊的一切"国际环境规定"均应当予以遵守,这是上海樊伊的政策。该国际环境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约束电子设备有害物质及/或该设备的处置或回收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则或指令。除非上海樊伊另有明确书面规定,上海樊伊未就其产品的使用是否符合任何国际环境规定向客户作出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担保,且客户应当独立确定对上海樊伊产品的使用是否符合客户在任何该等国际环境规定项下的义务。如《中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适用于根据本条款和条件销售的产品,则上海樊伊遵守其在该办法项下作为进口商、销售者的义务。
9. 责任限制;客户赔偿
如若本条款和条件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海樊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其他方承担因产品的销售或购买、对本条款和条件的履行、对本条款和条件的违反及/或对产品的使用而产生的或在任何方面与此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间接、特别、偶然、附带、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或价值减少、利润损失或丧失业务机会的损害赔偿金,也不对此负有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利润或收入损失、收回成本、对服务中断或未提供服务提及的索赔、测试、安装或删除成本、替代产品成本、或法律费用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如该过错归因于客户的行为或疏忽,则客户应就任何人针对上海樊伊销售的且用在客户产品中的产品提及的任何索赔对上海樊伊进行赔偿,为上海樊伊进行抗辩,使上海樊伊免受损害。
10. 产品安全通知与限制
产品仅用于商业用途。在客户要求及可从制造商处获得的前提下,上海樊伊可提供产品批次跟踪信息。上海樊伊不决定其销售的任何产品的规格或对产品进行任何性能或安全测试。向客户提供的规格表由制造商制作或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中摘录而成。如未获得中国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并且上海樊伊未获得该等许可,则上海樊伊不得在中国销售该等产品或零件。上海樊伊不是"合格制造商名单"中的供应商,也不是"合格产品名单"中的组件供应商。客户同意:进行的所有购买所用于的商业目的或其他运用均不要求使用"合格产品名单"组件。上海樊伊的目录或网页中任何提及军用规格之处仅供参考,并不修改本条款和条件。上海樊伊未参与任何产品安全工程、产品安全审查或产品安全测试。上海樊伊不能提供任何安全测试、安全评估或安全工程服务。上海樊伊销售的产品并未意图用于或被授权用于生命支持、生命维持、人体植入、核设施、飞行控制系统等方面的应用,和其他应用并导致销售的产品出现问题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害(简称"未经授权的使用")。如客户将产品用于或销售于任何该等未经授权的使用,则(1)客户确认:客户将自行承担该等使用或销售的风险;(2)客户同意:上海樊伊及产品制造商不对因该等使用产生的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整体或部分责任;及(3)因该等使用或销售产生的或与该等使用或销售有关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金、损失、成本、费用及责任,客户同意对上海樊伊及产品制造商进行赔偿,为其抗辩,使其免受损害。
11. 声明与意见
如向客户提供或作出了声明或意见(技术或其他方面),该等声明或意见将被视为对客户作出的建议,且不收费。上海樊伊对该等声明或意见的内容或使用不负任何责任。上海樊伊将向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壹级技术支持,该支持限于极为有限的范围内。上海樊伊未(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客户产品的设计。上海樊伊不对其公开发售的或供客户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被用在客户生产的任何成品之中)的产品开展产品适应性研究或工程审查。
12. 知识产权
如订单包含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该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系由上海樊伊在符合相关版权和用户许可的前提下向客户提供,附该等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协议规定的该等版权和用户许可的条款和条件。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授予任何权利或许可,以达到在任何方面使用任何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或将任何软件或其他知识产权用于该等许可协议未明确允许的任何其他目的。未开封的软件可退还并申请退款。已开封的软件不可退还,除非有缺陷。
13. 不可抗力
因超出上海樊伊合理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分配、物资短缺、劳动纠纷、运输延误、不可预见的环境、天灾、其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民事或军事主管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政府优先权、火灾、罢工、洪水、极端天气条件、计算机中断、恐怖主义、流行病、检疫限制、暴动或战争)导致的交付延误或未履行其义务,上海樊伊不承担责任。上海樊伊进行交付或履行合同的时间将被延长,延长期限等于该延误的期间,或上海樊伊可自行决定向客户作出通知而取消任何订单或订单的剩余部分。如发生该等不可抗力事件,上海樊伊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随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
14. 进出口限制
14.1

根据本条款和条件,产品的销售、转售或其他处置以及任何相关技术或文档还受适用的中国进口及/或出口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客户进一步确认: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到出口或运输限制或被禁止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产品。客户确认其有责任获得要求的任何出口、再出口或进口许可。客户同意遵守一切该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条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文所述的出口、再出口、经销及转运禁止规定。如任何产品订单不能在符合一切适用出口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则上海樊伊保留无故取消该等订单的权利。
14.2出口分类免责声明
客户使用上海樊伊分类进行出口分类(无论是出口控制分类编号或是统一关税编码的任何调整),均不对上海樊伊享有追索权,且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出口分类可变更。如客户进行出口或再出口,则作为登记出口人的客户负责在出口时确定任何物品的正确分类。上海樊伊的任何出口分类仅供上海樊伊的内部使用,不得被解释为关于恰当出口分类的陈述或保证,也不得被依赖用于作出许可决定。
15. 一般规定
非经上海樊伊书面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不得被修改或取消。相应地,上海樊伊仅依据本条款和条件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产品销售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管辖,不管任何客户订单、购买订单、计划表、认可书、发票、确认书或客户制作或提供的任何其他表格或文件(简称"客户文件")中存在影响或意图影响产品购买及/或销售的任何相反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不管客户在其订单中设置了任何条款和条件,客户和上海樊伊均受上海樊伊网页上规定的支付条款及"商业信用申请"的管辖。客户文件中载明的相冲突的任何声明或条款(无论于此前或此后提交),在提交信用申请及上海樊伊出具信用之后,均被否定,且任何客户文件中包含的一切不同或额外条款和条件均特此被上海樊伊否定。上海樊伊履行任何产品订单或合同的义务均以客户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为基础,除非上海樊伊另行特别书面同意。如客户未作出同意,则开始履行及/或交付仅是为客户提供方便,而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接受客户的条款或条件或其中任何部分。如双方未在早期达成共同书面合同,则客户接受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应当被视为客户接受本条款和条件。未经上海樊伊事先书面同意,本条款和条件项下任何权利、职责、约定或义务均不得因法律的实施、合并或其他原因而被出让或转移。本条款和条件将对本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及其各自继受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本条款和条件或其中任何内容的弃权或违反不被视为构成对本条款和条件任何其他内容的弃权或对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后续违约的弃权。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内容在任何管辖地被禁止、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在该管辖地、在被禁止、无效或无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内失去效力,但并不使本条款和条件其他内容在该管辖地无效,也不影响该内容在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效力。本条款和条件将由中国法律管辖,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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